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5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3:50
根据《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体现*,合法合规。必须要符合各项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要与拟制的文件相吻合。
2、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执行。
3、主题突出,内容简洁。主题要鲜明,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精炼。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起草前一定要选准文种,这点非常重要。选错了文种就好比入错了门,走错了路!不但会做无效劳动,影响效率,更主要可能会产生误导,使决策、指示、意见等没法贯彻落实。
5、深人调研,充分论证。同时要广泛听取意见,不能闭门造车,想当然。
6、沟通协调,部门配合。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在审核阶段,根据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室) 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还有排版、版式是否符合要求一并作检查。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室) 进行初核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