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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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6
生活中,中标结果出来后,中标人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而弃标的。而面对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必须妥善处理,才能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至于最终是选择第二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招标人集合实际情况来权衡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也不相同。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标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弃标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国家*变动、社会*乱、地震洪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得不弃标的,中标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实践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弃标的,该如何处理,最终仍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7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法律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两种选择都是合法的,具体怎么选还是要看项目的情况,以及你所在的地区。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方式究竟如何抉择,导致很多地方采购招标都会出现类似情况,严重影响采购效率,所以不少地方*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地方条例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致划分。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所以,具体怎么处理要看当地*,但深圳这个可以作为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7
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8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7
生活中,中标结果出来后,中标人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而弃标的。而面对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必须妥善处理,才能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至于最终是选择第二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招标人集合实际情况来权衡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也不相同。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标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弃标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国家*变动、社会*乱、地震洪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得不弃标的,中标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实践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弃标的,该如何处理,最终仍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7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法律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两种选择都是合法的,具体怎么选还是要看项目的情况,以及你所在的地区。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方式究竟如何抉择,导致很多地方采购招标都会出现类似情况,严重影响采购效率,所以不少地方*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地方条例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致划分。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所以,具体怎么处理要看当地*,但深圳这个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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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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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7
生活中,中标结果出来后,中标人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而弃标的。而面对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必须妥善处理,才能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至于最终是选择第二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招标人集合实际情况来权衡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也不相同。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标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弃标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国家*变动、社会*乱、地震洪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得不弃标的,中标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实践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弃标的,该如何处理,最终仍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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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法律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两种选择都是合法的,具体怎么选还是要看项目的情况,以及你所在的地区。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方式究竟如何抉择,导致很多地方采购招标都会出现类似情况,严重影响采购效率,所以不少地方*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地方条例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致划分。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所以,具体怎么处理要看当地*,但深圳这个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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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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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7
生活中,中标结果出来后,中标人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而弃标的。而面对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必须妥善处理,才能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至于最终是选择第二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招标人集合实际情况来权衡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也不相同。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标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弃标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国家*变动、社会*乱、地震洪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得不弃标的,中标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实践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弃标的,该如何处理,最终仍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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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法律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两种选择都是合法的,具体怎么选还是要看项目的情况,以及你所在的地区。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方式究竟如何抉择,导致很多地方采购招标都会出现类似情况,严重影响采购效率,所以不少地方*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地方条例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致划分。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所以,具体怎么处理要看当地*,但深圳这个可以作为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8
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9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7
生活中,中标结果出来后,中标人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而弃标的。而面对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必须妥善处理,才能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至于最终是选择第二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招标人集合实际情况来权衡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也不相同。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标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弃标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国家*变动、社会*乱、地震洪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得不弃标的,中标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实践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弃标的,该如何处理,最终仍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58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法律依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两种选择都是合法的,具体怎么选还是要看项目的情况,以及你所在的地区。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方式究竟如何抉择,导致很多地方采购招标都会出现类似情况,严重影响采购效率,所以不少地方*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地方条例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致划分。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所以,具体怎么处理要看当地*,但深圳这个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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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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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