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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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1
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增加获得赔偿的几率。第三人是参加别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本案附带民事程序尚未开始,显然还不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只能是列为共同被告。
补充回答:你说的敬老院归镇*“管理”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1、行政上的管理,就如同工商局与饭店的关系,所以无法起诉镇*;
2、业务上的管理,则可以将镇*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因此,依据本案可推定为第2种情形,即业务上的管理关系,由于镇*只有民政办公事,故应将镇*列为共同被告。
敬老院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肯定有创立者,也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2
1、如果李某和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能有李某承担。因为,李某对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明知的。
2、如果李某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敬老院对李某负有一定的看管职责,在李某对王某的伤害中肯定负有一定管理过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2
回答你的问题:1.镇*应该被列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原因是敬老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镇*管理。
2.李某没有赔偿能力,所以才把镇*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可以更加利于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至于最后结果如何,是需要*的判决的,看*支持与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3
要看敬老院是什么性质的 公益性质的 不关镇*的事!这里没有所谓的管理责任!因为老人都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公益性质的敬老院 除非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负责任!
敬老院是收费的,具有盈利性质的话!这里才有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可以列敬老院为共同被告!
李某没有赔偿能力,而王某生活困难的话,只有请求镇*给予一定的补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43
1、李某与王某如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当由李某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敬老院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3、将李某与敬老院列为共同被告,敬老院如无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根据敬老院与镇*之间的关系,再看是否能让镇*承担敬老院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