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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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6:58
手机卡已经成为了人手必备的通信工具,每一个手机中,都会有一张手机卡存在。针对不同的人,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运营商开卡。
如果我们转卖自己的手机卡,就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会制定这样的法律,都是为了防止转卖手机卡,而让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增多。
就我个人看来,这个法律出台的很有必要;对于我们来讲,买卖手机卡,可能会带来下面这两种不利的情况:
一、给个人带来麻烦手机卡作为我们的个人隐私用品,属于实名制的物品。只有在我们成年以后,才能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
如果我们将带有自己实名制信息的手机卡转卖,可能就会被对方利用自己的手机卡,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当*追查所有卡时候,也只联系到我们个人;但真正实施犯罪的人员,却并不是我们,很多时候我们也属于不知情者。
尽管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大,但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和麻烦。
二、给破案带来困扰因为手机卡的买卖,也就会使得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对于他们来讲,身份信息不属于自己,在破案的过程中,能够联系到自己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小一些。
正因为这样的情况下,才会助长一些犯罪分子的嚣张心理。而且在受害者报案以后,想要通过手机号码追踪犯罪人员,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这样情况下,买卖手机卡的人,无疑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贪图蝇头小利,而给他人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综合上面两方面的情况看来,转卖手机卡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着很深刻的道理在其中。而我们也应该做好个人的防护信息,防止手机卡和身份证丢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6:58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