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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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22:21
清朝时期,1844年10月24日,中国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广州黄埔,清朝与法国签订了一项条约,旨在处理两国之间的贸易、船只往来事宜,以确保长久和平与繁荣。双方皇帝同意通过全权大臣进行协商,规定了以下条款:
1. 两国人民将永远和平相处,无论在何处,都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
2. 法国人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自由居住和贸易,船只停泊无碍。禁止进入其他港口贸易,违者货物会被没收。地方官在处理此类事务时需通知附近法国领事。
3. 保护法国人在华权益,中国官员不得随意征用或强取法国船只。法国可设立领事管理商务,与中国官员平等交往,有问题可直接向总理大臣或上级申诉。
4. 法国船只可以在五口停泊,领事有权力维护秩序。未来,兵船人员需遵守规定,不得滋事。
5. 法国商人可在五口自由贸易,按既定税则支付关税,不得随意增加或有额外费用。中国不得对列入规定清单的货物加征限制,除非与法国协商一致。
6. 法国货物在五口纳税后,可自由进入内地,只按现有税率再行缴税,无额外规费。海关人员违规将受惩处。
7. 法国船只进出口需按章纳税,若有人走私,地方官将追查并扣押。中国可禁止走私船只入境或要求赔偿。
8. 法国商人可随意置办货物,不得垄断交易,否则将被驱逐。欠债者须照章赔偿,否则由领事官协助追讨。
9. 引水、海关监管、卸货规定、关税支付、船只管理等详细条款也有所涉及,包括进出口货物的核查、税收、时间限制和罚款机制。
10. 法国船只和货物在五口享有特定的自由和保护,如剥货、雇用船艇等,但必须遵守相应规定。
11. 法国人在五口有居住和商业活动的自由,包括租赁房屋、建造设施等,但须遵守边界和土地使用规定。
12. 两国官员的交流、法律纠纷处理、条约修订等也有明确规定,尊重彼此的法律和外交程序。
13. 该条约在黄埔签订,被称为《黄埔条约》,并在澳门交换批准。条约内容包括海关税则,与先前的中英条约有所不同。
黄埔条约(Treaty of Whampoa)又称《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8月1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