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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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2:36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着重规定了城市道路和设施的管理规范。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等道路在交付使用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进行此类操作,特殊情况需经过审批并报市*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需经双部门批准,并要求在占用期间不得损坏道路,占用期满后需清理现场恢复原貌。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和堆放物料不得损害市政设施,如有损坏需修复或赔偿。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需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范围内严格禁止一系列行为,包括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超限车辆行驶、试刹车等,以及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方面,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行,水质需符合国家标准,未达标的需限时治理。
排水户须按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不得无证排放污水,且不得有违规排放行为。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需符合技术规范,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井盖井框需符合标准,产权单位需建立健全档案并定期巡查维护。
废旧井盖的回收和处理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执行,而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建筑物,建设活动需依法报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则按照另一项具体办法执行。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经2011年7月28日六安市*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1年10月28日六安市*办公室六政办〔2011〕8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维修、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