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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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09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六章,当纳税人需要在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做好相应的报验登记。首先,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需在外出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通常称为《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0天,最长可达180天。
在前往《外管证》注明的经营地前,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需进行报验登记,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已获取的《外管证》。若在外地销售货物,除了上述证件,还需填写并提交《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详细申报查验货物的情况。
经营活动结束后,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交《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算税款,同时缴销已使用的发票,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无误。
最后,根据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必须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的10日内,携带《外管证》回到原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的缴销手续,以完成整个外出经营的税务管理流程。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