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0:5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2:54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由所属人民政府领导,由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在规划过程中,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广大民众的意见,并对多个方案进行深入的比较和论证。规划完成后,首先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随后提交给负责审批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同时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强调了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第八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所有的景物和自然环境都必须受到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或随意改动。建设活动需遵循与景观协调的原则,不得建设影响游览、污染环境或破坏景观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宾馆、招待所等设施的建设是被严格限制的,同样,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的建设也需谨慎进行,只允许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中,风景名胜区需要进行积极的生态保护工作,如封山育林、植树绿化,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所有的林木,无论权属如何,都需要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对于更新和抚育性采伐,必须经过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准。古树名木更是严禁砍伐。在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自然资源时,必须得到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且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