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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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5:17
执行之前可以和解,在执行过程当中执行局还能够为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己也可以进行和解,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之下,签订具体的和解协议书,或者是调解协议书,这样才有法律效力。一、执行之前可以和解吗?
执行之前可以和解,执行过程中,执行局还能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自己也可以和解。只要执行人员计入笔录,就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3、灵活性,即和解协议的形式灵活,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较,多了一项书面要求,但这也只是将人们在执行中的普遍作法予以确认。不苛求和解协议的形式,当事人口头协议的,执行人员将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可。
4、非强制性,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是属于民事类型的案件已经作出了判决,并且发生了法律效力,那么是可以申请人民*对此进行强制执行的,并且在强制执行过程当中也是可以要求进行和解的,这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认可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