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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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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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9:50
各地不一样,以下是山东的规定
第四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当地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三)有10名以上获得《演出证》,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员;
(四)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址,排演场地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六)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需经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年满十四周岁);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业艺术团体,艺术院校师生例外);
(四)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教师应当经本单位同意,并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艺术院校学生需经本单位同意。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演出证》。
取得《演出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参考资料:http://whj.liaocheng.gov.cn/ReadNews.asp?NewsID=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