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法律赔偿责任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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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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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3:17
1. 民事赔偿责任:
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物所致他人损害,若无法查明实际责任人,除自证无责者外,所有可能涉责的建筑物使用者均需承担补偿责任,并可就因此遭受之损失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
故意高空抛物且已构成公共安全威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定罪量刑。
若为谋杀、伤害特定对象而实施此类行为,则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高空坠物致人死亡、重伤者,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高空坠物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