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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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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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22:3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旨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交易流程的规范性。在转让申请的受理阶段,审批机关需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包括申请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等。当转让涉及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时,需获得原登记机关的同意并完成相应登记后,才能正式提交转让申请。此外,若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有效期不足以支撑审批或相关工作,申请人可提前申请延续登记。在提交转让申请的同时,应同时提交受让人资料,审批机关会同时审查双方条件。
审查与签批程序包括三个主要步骤:审查、审核和签批。审查内容涵盖转让条件、权属履行情况、合同关键条款以及受让人资质。只有当转让双方均符合全部规定条件,才能获准转让。探矿权转让需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并需提供地质资料、工作量清单、权属证明、缴纳费用的证明等。同时,转让的探矿权如为再次转让,需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采矿权转让同样需满足相应条件,并需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权属证明、缴纳费用的证明等。此外,转让需考虑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在完成审查后,转让审批机关将向申请人和受让人发出审批通知书,并抄送原发证机关。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与受让人需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发证。审批过程中的内部工作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表》需按规定填写并存档。审批机关需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资料,并于每年1月份向部专报上年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