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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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4:53
这句话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主要类型有: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扩展资料: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