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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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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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3:02
西安市为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优化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居住质量,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规定,所有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均需遵守条例内容。城乡规划涵盖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则细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区不仅包括城市和镇的建成区,还包括因建设需要必须规划控制的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级*在相关规划中划定。
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城乡统筹、节约土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等原则,确保城市的消防、抗震、防洪等安全,以及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改善。城市规划需在建设前进行,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市*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及其下属机构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乡、镇*负责镇、乡、村庄规划的实施,相关部门需协同合作,共同推进规划工作。
*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城市和镇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对于规划区域外的乡村建设,*和规划部门会给予指导,鼓励其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
编制城镇等各级规划时,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最后,各级*需确保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财政支持,以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