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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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0:34
涨跌停板制度起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旨在防止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抑制过度投机。该制度通过规定交易价格的最大波动幅度,以防止价格暴涨暴跌。具体而言,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一旦超过该幅度,交易将停止。这一制度在1996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1996年12月26日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实施。
中国证券市场的涨跌停板制度规定,除了上市首日外,股票(包括A股和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此涨跌限价的委托视为无效。
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当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并非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至交易日结束。这种制度设计旨在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维持市场的流动性。通过这样的机制,市场可以持续运行,交易者仍有机会在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前进行买卖,同时也能有效防止价格突然失控,保护投资者免受极端价格波动的冲击。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