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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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0:49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与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同时,财政部门会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与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并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预算部门则需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预算部门还需落实财政部门的整改意见,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如果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执行。财政部门需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通常遵循以下步骤进行: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审查核实资料,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并提交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的年度绩效评价对象,通常由预算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若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原则自行确定,同样有效。
当财政部门进行再评价时,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全面性与有效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2日经财政部财预〔2011〕28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附则8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