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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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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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0:32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绩效评价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即各级*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则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