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中的提单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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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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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5:15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那么海运中的提单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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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中的提单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律师补充: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己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法律依据】
《海商法》
第七十三条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