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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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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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5:04
1.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自理生活,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 对于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实施监视居住。
3.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是某个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也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
4. 在特定案件情况下,或者因为办案需要,选择监视居住措施可能更为适宜。
5. 当羁押期限已到,但案件尚未结束时,也可以继续采取监视居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些情形包括: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 是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
-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合适;
-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结束,需要继续监视居住。
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况,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作出。
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2. 未经批准不得与他人会见。
3. 在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分为一般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下,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