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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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5:04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首先,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预先制定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并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管(第十条)。
对于附着地面的地下建设,例如交通、商业等设施,需与地面建筑同步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独立开发的地下设施,则需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在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需要在取得规划许可和其他批准文件后进行(第十三、十四条)。地下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均有严格的标准,设计需满足环境、安全及设施运行要求,且与地面建筑协调(第十五至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确保质量,任何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并重新审批(第十九条)。施工需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生活,不得破坏建筑物,受损地表应及时恢复(第二十条)。同时,地下工程应实行监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专用设备和器材的选用需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第二十二条)。地下工程竣工后,需通过验收合格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需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