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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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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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8:30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