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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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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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3:10
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如下: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在人均土地较少、无法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可充分尊重农村村*愿,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措施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申请一户一宅要符合的条件包括:
1.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 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返绝宅基地的。
4.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