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累问一下,什么情况下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算违规呢?重大变故是指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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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1:49
根据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说的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说的和一个劳务公司签署的派遣协议应该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本是由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签订的,你不需要签订,但有知情权。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就是违约。
一、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们2人应该都不符合本款)
二、非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你们2人应该都不符合本款)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你们4人应该都不符合本款)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就是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三、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裁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重大变故应该是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由于你具体情况说得不清楚,比如是不是你们在天津没有业务了,还有你的合同涉及到区域的条款内容等,所以还不能判断你所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1:49
企业违规解除的情况多了,我直接回答你的问题吧:
按照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按照你所描述,如果公司在天津的业务市场确实不需要的话,我个人理解应该是属于“客观情况”之内的范围(但是目前对这个问题有争议),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规解除。如果你不愿意解除的话,只能背井离乡到广州了。
至于经济补偿,应该从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时算起,即2005年1月起,应给你6个月的工资补偿(指从解除之日起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不能与你那个休产假的同事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婴儿1周岁)。
我不是律师,只是在公司中负责人事工作,希望我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