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第五章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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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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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0:23
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需分析账实差异,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汇总。严禁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检查结果。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可采用两种汇总方式,由相关部门共同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汇总上报。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据《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执行。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上报*,同时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并通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制度,按部门职责范围、普遍性管理问题、典型案件及重大问题分类处理。问题处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
对于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检查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处理。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包括检查文件、工作方案、报告、底稿、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