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第二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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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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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20:23
第五条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
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用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具体方法见《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
第六条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
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需查明原因。具体方法见《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
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见《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
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检查。重点检查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 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包括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涉及*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计划执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及轮换管理规定执行。还检查*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存储仓房情况,代储粮食数量、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及代储资格条件变动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要求。
第十条 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需要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