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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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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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0:23
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状况,规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针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企业,如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本辖区内组织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需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则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