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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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0:51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在国外的开支与收入管理详细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外,其他个人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若国外聘用方提供住房,国家不再报销房租。若无提供或不报销,教师需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自行租房,经教育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为一室一厅,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育部审核房租申请和预算后,经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费用方面,采取分段报销。在自然年度内,240美元及以下由个人全额承担;240-600美元部分,个人负担30%,国家报销70%;600-6000美元,个人负担5%,国家报销95%;超过6000美元由国家全额报销。若已由聘用方提供保险或报销,国家不再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在高发疾病区任教的教师,预防和治疗费用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非公费医疗范围的个人费用,如镶牙、洗牙等,需自费。
第十九条:教师投保医疗保险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因公负伤的费用,如挂号费、住院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个人负责伙食费。非公事伤害的责任赔偿归个人,需偿还国家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配偶随任或探亲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际旅费由协议规定,提供则不报销,未提供则在教育部标准内实报实销。
……
第二十八条:公费休假或探亲期限不超过两个月,超期将影响津贴和工资。配偶补贴根据配偶随任或探亲情况发放。
第二十九条:出国教师参加学术会议需自理费用,出国或回国参会需经批准。
第三十条:教师收入和报销总额应与规定标准相符,如有差额,按相应规定处理。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制订《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该《规定》2011年6月24日由由教育部、财政部以财教〔2011〕194号印发。《规定》分总则、工资及津贴补贴、国外开支与收入、经费的管理与结算、其他、附则6章45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