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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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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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5:22
用益物权是民法典中描述的一种法律关系,基于物的归属与利用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用益物权中,一方(用益物权人)有权利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拥有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种类仅限于法律所指定的几种形式。
首先,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涉及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及滩涂等。这些资源在法律规定下,分别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其次,海域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在民法典中,对海域使用权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此外,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利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捕捞的权利,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范围。矿藏、水流为国家所有,而滩涂则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用益物权类型。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超过五年时,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依法登记,获得权属证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了宅基地的特殊性,包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对于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权利,允许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地役权允许一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合同解除后,地役权随之消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有偿利用地役权,且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费用时,地役权也会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