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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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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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1:13
为提升安徽省的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确保规划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定义中的城市规划管理,涵盖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强调,城市规划的实施需遵循科学发展观,尊重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律,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这体现了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和对法律权威的维护。
第四条明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而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则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各类城市规划草案,包括本级和上级审批的规划草案,以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等,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
第六条规定,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权限规定,不得随意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责。这确保了管理的严谨性和层级性。
第七条提倡,各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需建立公示制度,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推动公正高效的工作流程。
最后,第八条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定期向权力机构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则需向上级报告年度工作,以接受监督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