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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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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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03:36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目设置须遵照《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自设科目。若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需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三条 凭证一般采用记账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使用收、付、转凭证,贸易企业可采用记账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月末,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条 记账规划包含以下内容:
记账需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记账依据为转账说明。没有合法凭证不得登记账簿,每张记账凭证需由制单人、复核人、记账人和会计主管分别签名。
登记账簿使用钢笔,除复写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及子目、细目使用全称,不得简化或使用代号。
会计分录应保持科目对应关系,一种经济事项只能编一套分录,不得合并。
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不超过10天。
每笔账需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摘要不得过于简略,且在记账凭证上划“”号。
账页文字和数字需端正、清晰,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空行空页划斜线注销。
记账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如下:
记账前发现错误,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错误数字用红线划掉,盖章后写入正确数字。
记账后发现错误,先用红字填制与原科目、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冲销,然后重新记账。金额错误可另行填制,增加或冲减差额。
报表后发现错误,如无需变更原报表,可填制正确凭证记账。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增加或冲减差额。
第六条 结账、对账包含以下内容:
结账是结算账簿记录,需在所有经济业务登记后进行。
对账是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第六条 结账、对账包含以下内容:
结账需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完毕的基础上进行。
对账需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包含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第七条 其他规定包括年度更换新账时的结转余额、编制会计报表前的试算平衡及年度末的结账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