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1:5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3:31
供电企业和用户需共同加强供电和用电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安全供用电规程制度。用户应执行上级主管机关的电气规程,但在特殊专用设备或国家及行业标准有冲突时,应遵循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制定各自单位的现场规程。
供电频率在正常状况下的允许偏差根据电网装机容量不同而异:300万千瓦及以上电网为±0.2赫兹,300万千瓦以下电网为±0.5赫兹。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在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依据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有所区别。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超过±10%。若用户用电功率因数未达标,其受电端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549-93的规定,超过标准时用户需采取措施消除。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应尽量统一安排。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用户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预防事故和误动作发生。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连锁装置或按照供用双方协议调度操作。用户发生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等事故应及时报告供电企业。
用户受电装置应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标准进行整定和检验。供电企业应审核合格并加封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用户不得擅自变动。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需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作业电工需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需中止供电的情况包括: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拖欠电费、受电装置检验不合格、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自向外转供电等。中止供电须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可直接中止供电,事后需报告负责人。
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照程序办理停电手续,包括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提前通知用户或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再次通知用户等。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提前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包括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系统故障时的停电或限电。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需向用户说明原因。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