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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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43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规定在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测绘成果的汇交与保管流程。
第七条提到,省测绘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测绘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保管本区域内的测绘成果资料。省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测绘部门汇交成果;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项目的成果则由相应地区的单位提交。非省级投资的项目,测绘出资人需向当地设区市测绘部门提交,跨区域项目则需向省测绘部门提交。项目方和出资人可以约定成果汇交方式,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和规范。
第九条规定,测绘成果资料需要无偿汇交。基础测绘成果需提供副本,包括卫星定位测量、三角测量等数据和相关技术报告,航空摄影数据、遥感卫星资料等。非基础测绘成果则需提交目录,涵盖沉降观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等多个领域的成果。
第十条强调,测绘项目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需完成成果副本或目录的汇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会出具接收凭证,设区市部门需按期上报省级部门。
第十一、十二条则规定了测绘成果的接收、编制目录和保管过程。省级和设区市测绘部门收到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转交保管单位,省级部门还需编制全省目录并公开。保管单位则需在一个月内建立档案并遵守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十四条强调,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严格按法律保管资料,未经审批不得提供。同时,基础测绘成果需实施异地备份,以确保数据安全。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汇交与保管、提供与利用、交换与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