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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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测绘成果的汇交与保管。首先,第六条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的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投资项目的成果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测绘部门提交;地方财政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测绘部门汇交;非中央和地方投资的项目,则由出资人向省级测绘部门提交。
第七条强调了测绘成果的分类和汇交要求。基础测绘成果需提供副本,而非基础测绘则需提供目录。这类成果包括天文测量、航空摄影、遥感卫星观测等获取的数据和图件,国家基本地图、影像图及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等。
第八条针对国际合作的测绘项目,规定测绘成果归中方所有,并由中国方部门向国务院测绘部门提交副本。在其他海域的测绘活动,外国组织或个人需按测绘部门规定提交副本或目录。
第九条要求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并由测绘部门出具汇交凭证。汇交范围由国务院测绘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详细阐述了测绘成果的保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交给保管单位,后者需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确保成果安全,并进行异地备份。测绘成果不得损毁、散失或转让,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17日由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汇交与保管、利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32条。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