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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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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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10号令,旨在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以维护环境安全。此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制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与质检总局局长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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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自2010年5月1日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一决定由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王勇共同签署,体现了政府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和对公众健康的承诺。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一条,旨在强化对这类微生物菌剂的环境监管,以维护生态安全。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口的环保微生物菌剂,这类菌剂源自自然或通过现代生...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本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第十条明确指出,进口经营者必须委托经过认可的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评价。接受委托的机构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对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管理,有专门的规定。进口商在进行相关活动时,需向微生物菌剂使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30天内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资料、检测报告及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至环境保护部(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在...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样品入境
在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时,进口经营者需要遵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首先,他们需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请样品入境手续: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进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及安全操作相关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在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机构需确保微生物菌剂样品的安全销毁,禁止留存或挪作他用。进口商需将所有样品提交给检测机构,机构会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的数量和规格,若发现不符,将不会出具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总的来说,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环保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 罚则
第七章罚则规定了对违反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第二十九条,如果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能按规定安全销毁所有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评价机构所在地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此进行纠正。若不改正,将面临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若违法者拒绝,环保部门会指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