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建地下室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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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6:28
你要修地下室的话,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行,如果被批准了才可以修建地下室或进行房屋改造,你邻居是不能干涉你的,但是你修建的地下室不能侵犯你邻居的利益或给他带来危害。如果未经过审批,是私自修建的,就不受法律保护。被相关部门发现的话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具体条款如下:
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633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93400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6:37
你好:
地下室已经是超出你的产权面积,应该是公区了,你修地下室,属于侵占公区。
1.物权法
2.建设部110号令
物管公司在发现以应该:
1.告之业主
2.根据双方签订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进行管理
3.在物管方上述执行对业主无效的时候应该函告上级主管部门(建委等)等待并协助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