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局局长改房低跟算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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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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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5:15
可能涉嫌诈骗罪,也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由于问题不详,还请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利律师做出准确判断。
土地局人员伪造他人国有土地证转让房屋,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
第一种意见
构成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应具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王某虽然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的商品房卖给自己,但其本人实际支付了54万元购房款,而其单位购入该套A户型商品房的成本为52万元,客观上其单位还获利2万元,单位的公共财产并未遭受损失,不应认定王某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
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房产溢价资产的故意。经鉴定该套A户型商品房2010年3月的市场价格为84万元,王某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54万元购买了产权为单位所有的房屋,非法占有了本单位对该房产自然升值部分的30万元溢价资产。其客观上采取了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认定王某涉嫌贪污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房产的购买价与其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仍属于公共财产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指的是国有财产、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等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财产。公共财产的载体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生产设备,以及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本案中,该套A户型商品房系国有性质单位产权,其增值的部分资产,应视为公共财产,归本单位所有,故个人非法占有的行为应按照贪污罪定性处罚。
这一观点在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中亦得到支持,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由此可见,作为公共财产性质的房屋等不动产的购买价与其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属于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范畴。
二、低价购买房产应当以刑法上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定性
贪污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低价购买本单位房产的行为,不以直接侵吞为表现方式,其支付一定金额购房款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参照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王某的行为即是通过低估本单位房产的手段,侵吞单位资产,其特征符合刑法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构成贪污罪既遂。
三、贪污数额以公共财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王某2010年购买该套A户型商品房的价格为54万元,当时的市场价格为84万元,2012年出售价格为159万元。贪污数额应以王某实际支付价格与购房时该房产市场价格的差价予以认定,即以该房产2010年3月的市场价格84万元与54万元的差额30万元,认定为王某涉嫌贪污罪的犯罪数额。2012年出售获益部分则认定为犯罪孳息。
王某公司虽已收回该套房产出资成本52万元,但是该商品房增值部分利益32万元中,公司只得到其中2万元,造成国有财产30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