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更改的程序通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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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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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5:20
提议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通常发起,若怠于提议,股东有权提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皆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修改提议通知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在监事会或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则由其通知。
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某些情况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种类股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章程修改如涉及种类股股东利益时,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需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的程序。
特定章程变更需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如需主管机关审批,则需报批。
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需按规定予以公告。例如,经营范围作为章程记载事项,其重大变化应当公告。《证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需公告。
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公司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若未涉及登记事项,则只需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