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延期偿还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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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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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6:24
承诺延期偿还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引发的事由是债务人承认自己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债权等,债务人承诺延期偿还债务的前提就是债务人承认自己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应当是中断事项消失之后。
一、承诺延期偿还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还款承诺书规定展期的,诉讼时效自展期届满之日的下一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任何一个时间的,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的事由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不一致的,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由不可抗力等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客观事由引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