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检验申请进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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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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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2:30
一、报验
进口商品报验分为三种情况:
(1)在口岸,对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中的商品报验,由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商检机构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依据国家商检机构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2)在货到目的地后,对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中的商品报验。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随附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国外商业发票、装箱清单、提单、进口货物通知书等单据或证件。若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需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如需申请残损鉴定,则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则需提交发货人提供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上述单证是检验、鉴定和判断责任方的依据。
(3)未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组织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商检机构。若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保持现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二、检验、出证
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申请后,进行检验、出证,并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由收/用货部门送订货公司办理对外索赔。以进口设备为例,报验流程如下:
(1)验收准备:督促收/用货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包括成立验收小组,收集、翻译进口设备的各种资料,拟定验收方案,培训验收人员,落实货物堆放场地,做好接待国外厂商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的准备。
(2)拆箱检验:在拆箱前,查看包装标志与合同、提单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水渍、油污等。发现问题后,详细记载、拍摄照片并收存受损实物,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鉴定。未发现问题时,开箱查看设备、零部件的装载,内包装是否完好,核对数量,检查外观有无锈损。发现问题后,按上述办法处理。
说明:
1. 进口商品有索赔期限,检验工作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收/用货部门应考虑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时间。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预计在索赔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检验、鉴定的,应及时与订货公司联系,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超过索赔期限且未提供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依据的,商检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检验。
2. 合同中一般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品质保证期内发现非操作、保养、维修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申请商检机构复验。
3. 口岸卸货时发现商品残损或数量短少,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并给予鉴定、签证。若在口岸检验、鉴定有困难,则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签证。没有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的,当地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检验。
4. 进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由售方来我国共同检验,或在到货后发现问题确属售方责任、需经售方派人会同检验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地进行检验。
5. 进口机动车辆使用者在办理行车执照前,先进行验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登检手续。经登检后,发给《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凭此向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行车执照。
6. 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验、监造或监装,商检机构可派出检验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