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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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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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3:00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以下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即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建议服务,协助客户投资决策并从中获益。服务内容涵盖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合规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客户权益。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不得损害公司或关联方、个人及特定客户利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管,证券业协会则进行自律管理,制定执业规范。提供服务的人员需具备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机构需制定人员管理制度,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
向客户提供的服务需要明确告知基本信息,包括公司信息、顾问姓名及资格、服务内容、风险提示等,并确保风险揭示书的合规性。服务协议应详细列出权利义务,收费安排以及终止协议的规定。
顾问需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提供适当建议,基于可靠依据,同时提醒客户投资风险。公司应提供研究支持,如需外部研究,应明确来源。
明确规定了收费方式、回访机制、投诉处理流程,以及禁止虚假营销和误导性广告。同时,强调了客户服务费用的收取应公平、合理,禁止以个人名义收费。
最后,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证券经纪业务中附带的顾问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