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考点笔记 -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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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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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0:37
章节:企业所得税
今日聚焦:关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尤其是【一般收入】部分,我整理了基础内容,这一部分的内容在市面上的各种教材和资料中大致相同,只是我以自己的理解和方式进行了简化加工,更方便个人复习时清晰掌握。
在以往的考试经验中,我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考点,实际考试时却因为多个考点的综合应用而变得复杂。因此,本篇笔记主要围绕前一篇内容,进行深入拓展,聚焦于【特殊收入、特殊业务】领域。学习时,不能孤立看待各个知识点,而是要将它们融合在一起,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题目的要求。
本笔记将深入探讨以下内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记忆特点;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租金收入的确认时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点;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区分;以及两者涉及的免税政策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收入确认时点的记忆是为了后续计算税会差异,而非会计做账的记账时点。在日常记账时,应遵循企业的制度要求或习惯。记住,我们现在学习的是税法思维。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为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利息收入】是通过债权性投资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收入。
【股息、红利收入】是通过权益性投资产生的,股息不可以税前扣除;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最后,本篇笔记还将深入分析混合型投资业务、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永续债等不同投资形式的特点,并探讨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涉及的免税政策。
下期内容预告:将深入探讨转让财产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限售股以及相关补充)以及视同销售与处置资产收入(合并归纳)等重要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