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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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7:30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在讨论重婚罪的内涵时,司法界曾对"结婚"的概念有所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婚"是否仅指法律登记结婚,或是否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1994年最高人民*的批复中,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至此,对结婚概念的争议基本达成共识,即重婚包括上述两种类型。理论界在探讨重婚罪时,多聚焦于"结婚"概念的解释,却忽略了对"有配偶"这一关键概念的深入研究。实际上,"有配偶"的定义关系到对重婚罪的准确判断。"有配偶"应指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体现在事实婚姻效力随时间变化。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社会普遍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我国对此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最高人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对事实婚姻的承认条件,只对特定情况下形成的事实婚姻给予法律效力,认定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及特定情况下的事实婚姻。重婚行为是对这些有效婚姻的侵犯。在审判重婚案件时,应首先明确有效婚姻关系,再结合重婚罪构成要件判断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正确理解重婚罪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并审理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的指导意见,某些侵犯有效婚姻的重婚行为,根据历史和社会背景,可能不按重婚罪处理,如因被拐卖、自然灾害、受*或摆脱包办婚姻等原因*结婚或同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