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要求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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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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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0:21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故意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以及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网友咨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要求情节严重?
律师解答:
不要求。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群众健康,侵犯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本罪。
律师补充:
本罪中的生产行为,不仅包括制造、加工与配制的行为,也包括采集与收集的行为。销售行为是指任何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有偿转让的行为。本罪对转让的方式没有限制,公开转让或者是秘密转让、批量还是零售都能够成立本罪的转让。同时,对如何支付对价也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钱物交易的方式,还可以是以物易物的方式。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