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缴纳问题,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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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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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2 1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表格。具体要求如下:
1.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总机构需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同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需在十五日内,随同申报表报送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给总机构。
2.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总机构需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并报送。
分配表中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税款所属时期”: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或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 “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分别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及税务登记证所载全称。
4. “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分别填写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及资产总额,但不包括无形资产。
5. “合计”:计算上述三项因素的总和。
6.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7. “分配比例”: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根据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的比例计算得出。
8. “分配税额”: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