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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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6:58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辩护人的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他们可以随时拒绝已有的辩护人,或者选择更换新的辩护人。这种拒绝权是他们的基本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设定理由*,一旦提出,就会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权利。如果被告人坚持自行行使辩护权,拒绝*指定的辩护人,*通常会予以批准,并将此记录在案。然而,对于特殊情况,如盲、聋、哑人、*行为能力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面临死刑判决的人,如果他们有正当理由拒绝,*可能会允许他们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为其指定新的辩护人。
另一方面,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律师法第29条,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隐瞒事实时。这种拒绝辩护必须基于正当理由,并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一般不得无故拒绝。因此,律师的拒绝辩护权具有明确的法定条件,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有明确的区别。
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