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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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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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1:34
第五章 其他规定详细阐述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同签订、补偿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中标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需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签订设计委托合同,确保建设标准、内容不超出可行性报告范围。设计收费浮动20%是合同签订依据,禁止以压价等手段作为中标条件。违反者,合同效力将按相关法律执行,且设计合同将不予备案。
第三十八条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需给予补偿。公开招标时,补偿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邀请招标则需对每个未中标者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需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示。招标人可设置不同补偿等级,激励优秀设计。
第三十九条,无论境内还是境外的设计企业,其在境内的收费应遵循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专利或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招标人不得未经同意转让或用于其他项目。中标后,招标人享有使用权,中标人需保护招标人免受侵权。使用他人技术成果需经书面许可并支付费用。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需对其方案的各个方面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超出预算的设计问题,除非仅限于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有权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方诚信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记录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诚信档案。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预或否决中标结果,需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
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