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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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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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1:40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主张的过程。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会设定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公告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该期限内,债权人需完成申报。逾期申报者,仍有机会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然而,需注意的是,已进行的分配将不再对其追加。
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该条款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者,允许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先前的分配不再对其追加,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
因此,债权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债权申报。逾期申报可能导致无法追加申报。同时,补充申报后,债权人需承担与审查和确认相关费用。为确保自身权益,债权人需把握申报时间,合理安排申报工作。
总体而言,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关键环节,关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债权人需密切关注破产案件动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权申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逾期申报可能导致无法追加申报,补充申报后还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此,把握时间,合理安排申报工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