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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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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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6:37
1. 公办学校的教师实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大多执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 对于那些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目前仍然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政府将提供每人1500元的参保缴费补贴。
3. 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那些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在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除了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将按照本实施意见获得保障。
4. 在具体保障措施方面,原辞退民办教师将被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那些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目前仍然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政府将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即相当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
5. 原辞退民办教师在达到60周岁后,如果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目前仍然健在,将根据他们的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每月领取老年生活补助。如果教龄不满1年,则按1年计算。
6. 对于已经去世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为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乘以任教年限再乘以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