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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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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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5:46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卫生部门对于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健康。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危害,也已构成犯罪。
在主观方面,犯罪人需具备故意的心理状态。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有意识地追求或放任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一个新罪名,它首次出现在1979年刑法中。这反映出国家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同时也警示了社会对于此类行为的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