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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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7 12:35
第四十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依据因素包括事故性质、可控性及影响范围。特别重大事故包括Ⅰ、Ⅱ类放射源严重失控,导致大范围污染或多人死亡。重大事故涉及同样源类失控,但致死或致病人数较少。较大事故涉及Ⅲ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多人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残疾。一般事故则涉及Ⅳ、Ⅴ类放射源失控,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需与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合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政府批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机构分工、人员组织培训、应急装备物资准备、事故分级与响应措施,以及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企业需根据风险制定自身应急方案,提前做好准备。
当事故发生时,企业需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报告相关部门。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接报后立即奔赴现场,控制事故,同时上报上级政府。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等级上报信息,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需在四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四十三条 在事故期间,环保部门有权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如停止可能导致事故的作业或控制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需启动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按职责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医疗救治等,并保持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需立即送至指定医院接受检查和救治。企业有责任配合各部门工作,共同应对辐射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的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